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耽误使用可索赔

2000-04-06 来源:生活时报 张岩 我有话说

买了不合格的产品,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,消费者可要求赔偿。

1997年4月,天津市附近大港油田的辛某为其子办婚事,从天津市某商场订购了一套8000元的家具。但买回不到一个月,这些家具就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,致使婚礼无法按期举行。辛某曾多次找到该商场要求解决,但一直被商场拖着不予办理。几个月后,辛某投诉到“消协”,“消协”认为,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商场有义务为顾客修理商品,一次修理时间不得超过30天。如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,应免费为顾客调换商品或退货,并按销售凭证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格5%的延误使用费。

据此,“消协”认为辛某应得到5%的延误使用费。

最后,该商场终于主动与辛某联系,不仅退回了全部货款,而且还将5%的延误使用补偿、乘出租汽车及电话费等一并清算,使辛某得到满意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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